工傷保險的歷史演進是上早出現的社會保險項目。17世紀以來,隨著工業化的發展,工傷風險與大機器的生產方式相伴相隨而來,在當時勞動保護設備不足的環境和條件下,對勞動者的威脅極大。隨著社會的進步,工人遭遇工傷或職業病的責任被視為主要應該由雇主來承擔,許多國家立法規定,強制雇主必須對工傷或職業病的受害者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在遭遇較大的意外事故時,中小企業雇主因此而破產的情況也時有發生。于是,雇主們開始著手建立用于工傷賠償的共同基金。1884年,德國政府立法規定,由雇主和雇員共同投入資金建立起工傷保險制度。此后,西方發達國家都逐漸建立起類似的制度。1964年,國際勞動大會將重新修定的工傷保險公約改為《工傷賠償公約》,強調了%26ldquo;賠償%26rdquo;的概念。這項制度隨著工業化的逐漸擴張和蔓延而傳播到各地。到20世紀90年代初,全一共有136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工傷保險制度。發達國家大多采用德國模式建立起雇主和雇員雙方投入資金的社會保險方式;而在相當一部分發展中國家,仍然沿用%26ldquo;雇主責任制%26rdquo;的方式,就是所有的費用都由企業或雇主來承擔。
中國的工傷保險制度1953年政務院修正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負傷應該負擔其醫療費用和工資;因工負傷的職工治療終結確定為傷殘而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該給予退休費、殘疾撫恤費或殘疾補助費;生活不能自理的應該給予生活護理費;因工死亡的則負擔其喪葬費和受贍養親屬的撫恤費。當時規定此項經費應該在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支付,以后實際上轉為完全由企業負擔。20世紀90年代后期以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了建立社會化的工傷保險制度的設想,這項制度終于在2004年1月1日隨國務院頒發《工傷保險條例》而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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