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對原產于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征收反傾銷稅。
商務部擬對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4年8月8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4年第53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及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15年7月24日,調查機關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存在傾銷,中國甲基丙烯酸甲酯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進一步調查?,F本案調查結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經過調查,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存在傾銷,中國甲基丙烯酸甲酯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